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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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分別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原告甲○○部分)、新台幣壹萬壹仟零貳元(原告乙○○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