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6號聲請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沛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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