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楊博勛 被告 徐仲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莊婷羽法官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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