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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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 林龍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冠志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富美上光有限公司玉山銀行中和分行112年5月20日155,000元FA0000000002富美上光有限公司玉山銀行中和分行112年8月20日155,000元FA0000000003富美上光有限公司玉山銀行中和分行112年11月20日155,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