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3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3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13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9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19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407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1年3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1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復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2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10月、6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95年7月17日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併付保護管束,迄95年10月23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未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7月23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段某陸橋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7月24日下午6時許,在桃園縣○○鄉○○街○○號前因竊盜案件為警查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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