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謝雅烽 訴訟代理人 謝瑞螢 被告 劉芳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苗交簡字第6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