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俊俞 選任辯護人 簡銘昱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劉方慈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