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秉豐
翁銘祥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秉豐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翁銘祥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告訴人 李曼莉歐業鵬 」更正為「被害人李曼莉、歐業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秉豐、 翁明祥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2人各以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恐嚇被害人李曼莉、歐業鵬2人之言詞,係在同日密接之時、地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對被害人2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被告2人就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身為專業徵信從業人員,不思以理性方式協助處理糾紛,竟共同以附件附表一、二所示言詞恫嚇被害人2人,使被害人2人心生畏懼,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2人與被害人2人已成立調解(見偵二卷第231至233頁),犯罪所生損害稍獲填補;兼衡被告2人分別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及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66號被告鄭秉豐(年籍資料詳卷)
翁銘祥(年籍資料詳卷)
上2人選任共同辯護人 黃笠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秉豐與翁銘祥均為「一統徵信社」員工, 陳和祺 (所涉恐嚇等犯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李曼莉則為夫妻。陳和祺因懷疑李曼莉、歐業鵬兩人間有婚外情,遂於民國111年1月間,委託鄭秉豐、翁銘祥調查李曼莉及歐業鵬之行蹤。嗣111年2月25日某時,陳和祺、鄭秉豐、翁銘祥得知李曼莉、歐業鵬在李曼莉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曼MellowSPA健康美學」工作室內約會,遂於同日11時59分許,進入前址工作室內。詎鄭秉豐、翁銘祥竟共同基於恐嚇危安之犯意聯絡,以持有李曼莉、歐業鵬之不雅影片為由,要求李曼莉、歐業鵬在前址工作室1樓內商談和解事宜,並分別以附表一、二所示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事,恫嚇李曼莉及歐業鵬,致李曼莉、歐業鵬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李曼莉及歐業鵬之安全。
二、案經李曼莉、歐業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秉豐、翁銘祥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曼莉、歐業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錄音光碟1份、陳和祺與被告翁銘祥所簽立之結案切結書、現場錄音譯文、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2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又渠 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檢察官張媛舒附表一:行為人係被告鄭秉豐編號時間錄音檔時間恐嚇內容1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1分23秒處若社會事處理,這沒讓他流血,算不錯了2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8分18秒處可以解決就是大家保密這樣而已,你要不要用錢買你的名聲3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12分16秒處你家的人最好顧好點,台東,如果撞到了4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12分49秒處你現在是用錢再買你們的名聲,別說一些有的沒的,要給我告恐嚇也沒關係, 林爸 我現在就是要給你恐嚇,看要怎麼樣5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19分10秒處你當作這件事情想要一次處理哦,沒讓你吃一點苦頭,讓你每個月來還錢,你才會懂事6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22分43秒處我們的這些資料如果流出去,我要走進警察局,這就會記者來報,我只需要把這些資料放出來就好7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30分7秒處原本不需要坐下來講,進去就開始打了,打了就傷害8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33分40秒處法院會法院的判決,社會處理會怎樣就怎樣附表二:行為人係被告翁銘祥編號時間錄音檔時間恐嚇內容1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17分13秒處後會有期,你一定會看到我的,下一次你看到我,我保證你笑不出來2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17分19秒處阿你以後會躺著跟我講話,下一次你就躺著跟我講話3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18分41秒處好啦,我看你要先消失4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20分4秒處不見棺材不掉淚5111年2月25日11時59分後某時36分11秒處再待命,採訪的話,所以今天就是要報出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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