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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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林文俊 被告周 李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2年6月3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查,系爭土地之價額依公告現值核算其價額為59,1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顯然低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60.75370元1/69,913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429.62370元89/1200012,156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44.06370元1/627,384元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543.57370元89/120009,724元總計59,1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