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36號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被告 梁秋堂
許燕萍 梁淑萍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452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查前開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至39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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