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9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松武
李孟翰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松武、李孟翰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葉逸如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