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69號聲請人 張全美 上列聲請人張全美因與相對人 黃建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全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欄所提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建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