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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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債權人彰化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林玉孀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製作之附表編號1,其利息起算日繕打為「自民國105年12月243起至清償日止」,請查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玉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文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