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添福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添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添福前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駁回其上訴而確定,經付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矚上更一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