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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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一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資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上訴人廣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南輝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
謝庭恩 律師被上訴人光弘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惠卿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複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資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具狀說明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契約所申請之專利項目為何。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李慈惠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