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通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通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通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9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445,752元,爰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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