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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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提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提審狀影本所載。
二、按「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憲法第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其適用對象係指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而行刑事訴訟之國家司法權者,則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等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又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又法院接受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應於24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陳光輝因犯殺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偵字第1834號案件偵查起訴,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度重訴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重訴字第63號判決論罪科刑,再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2年7月17日以92年度臺上字第38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聲請人於92年10月31日入監,現以受刑人之身分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係依確定判決入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非因犯罪嫌疑而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自與憲法及提審法所定得聲請法院提審之規定不符。聲請人既係因確定判決而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刑期中,並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本院自無從審酌該逮捕拘禁是否依法定程序進行。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