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龍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 兩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王耀煌┌─────────────────────────────────────────────────┐│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龍峰預拌混凝土有限│合作金庫銀行澎湖分│99年4月25日│233,160元│0000000││││公司 陳詩佳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