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楊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謝賢審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3925號強制執行事件係拍賣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各權利範圍為1/
3),且查該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所載之債權原本為新臺幣300,000元、不足額金為1,639,904元(見表三),然本件聲請人請求標的金額卻為1,928,029元及自100年11月19日起之利息,顯不相符。
二、請再表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及其原因事實(即所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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