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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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命原告應於相當期限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8年6月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98年6月17日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