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陳孟秀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乙○○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