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偉晴 相對人 李建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謀亷 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3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2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李謀亷於98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1,690,000元,嗣第三人李謀亷於100年6月6日死亡,由相對人李建興、第三人 林岳河 為其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詎自101年9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512,10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借據變更條款約定書、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單、本院雲院通家溫決10
2家聲字第1229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6月10日、102年7月4日雲院通非平決102年度司拍字第81號函通知相對人李建興、第三人林岳河(即李謀亷之繼承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0年7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二崙鄉│公館││0000-0000│田│4513│全部│││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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