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辰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葉文曲 即展岑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村○鄰○○路○○號,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之司法院電子閘門戶役政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