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9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生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426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春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證據部分,應列被告於本院自白(本院101年8月16日審判筆錄)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 素行 (詳參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施用毒品所生之隱性社會危害,暨犯罪後尚知於本院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茵絜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