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許家仁
被 告 黃煜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被告...」,應更正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