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47號
原   告  余垂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景皓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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