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4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牧青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 律師
廖孟意 律師 彭彥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楊志雄法官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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