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47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仲暐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0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李世華法官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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