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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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請人永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豪
被告 林哲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3扣押物編號27-13所示永鑫公司支出費用憑單「1張」,應更正為「4張」。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3扣押物編號27-13所示永鑫公司支出費用憑單應為「4張」,誤繕為「1張」,應予更正,此為顯然之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扣押物清單)
編號
扣押物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考
1
27-1-1至
27-1-4
永鑫公司會計傳票
本
4
27-1-2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其餘27-1-1、27-1-3、27-1-4准予發還。
2
27-2
永鑫公司與目玉公司合約書
份
1
准予發還
3
27-3
永鑫公司與福安宮協議書
份
1
准予發還
4
27-4
土地使用協商書
份
1
准予發還
5
27-5
永鑫調解筆錄
(相對人: 王文清 )
份
1
准予發還
6
27-6
土地租賃合約書
(土地租賃權利轉讓合約書)
份
1
准予發還
7
27-7
工程顧問合約書
(本案證據)
份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8
27-8
雲林永宙大規模地面太陽光電合約書
份
1
准予發還
9
27-9-1至
27-9-5
口湖鄉電場相關公文
本
5
准予發還
10
27-10
永鑫公司中英文工作規範說明書
本
1
准予發還
11
27-11
永鑫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付款交易回條(本案證據)
張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2
27-12
永鑫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公司存摺(本案證據)
本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3
27-13
永鑫公司支出費用憑單
張
4
准予發還
14
27-14
E-mail相關資料
份
1
准予發還
15
27-15
會計資料明細表(本案證據)
份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6
27-16
手寫雜記資料
份
1
准予發還
17
27-17
工程計畫書
份
1
准予發還
18
27-18
永鑫請款作業程序
份
1
准予發還
19
27-19
子公司明細
份
1
准予發還
20
27-20
子公司印鑑資料
份
1
准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