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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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請人永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豪

被告 林哲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3扣押物編號27-13所示永鑫公司支出費用憑單「1張」,應更正為「4張」。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3扣押物編號27-13所示永鑫公司支出費用憑單應為「4張」,誤繕為「1張」,應予更正,此為顯然之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扣押物清單) 

編號

扣押物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考

1

27-1-1至

27-1-4

永鑫公司會計傳票

4

27-1-2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其餘27-1-1、27-1-3、27-1-4准予發還。

2

27-2

永鑫公司與目玉公司合約書

1

准予發還

3

27-3

永鑫公司與福安宮協議書

1

准予發還

4

27-4

土地使用協商書

1

准予發還

5

27-5

永鑫調解筆錄

(相對人: 王文清 )

1

准予發還

6

27-6

土地租賃合約書

(土地租賃權利轉讓合約書)

1

准予發還

7

27-7

工程顧問合約書

(本案證據)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8

27-8

雲林永宙大規模地面太陽光電合約書

1

准予發還

9

27-9-1至

27-9-5

口湖鄉電場相關公文

5

准予發還

10

27-10

永鑫公司中英文工作規範說明書

1

准予發還

11

27-11

永鑫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付款交易回條(本案證據)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2

27-12

永鑫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公司存摺(本案證據)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3

27-13

永鑫公司支出費用憑單

4

准予發還

14

27-14

E-mail相關資料

1

准予發還

15

27-15

會計資料明細表(本案證據)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6

27-16

手寫雜記資料

1

准予發還

17

27-17

工程計畫書

1

准予發還

18

27-18

永鑫請款作業程序

1

准予發還

19

27-19

子公司明細

1

准予發還

20

27-20

子公司印鑑資料

1

准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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