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708號
原告 林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瑞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5268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