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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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彭冠勳 債務人 彭金順 債務人 吳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冠勳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彭金順、吳秋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其中編號4-7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76,341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2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06,48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彭金順、吳秋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599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6485元吳秋香、彭金順、彭冠勳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01新臺幣106485元吳秋香、彭金順、彭冠勳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年息1.525%001新臺幣106485元吳秋香、彭金順、彭冠勳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11日止年息1.650%001新臺幣106485元吳秋香、彭金順、彭冠勳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50%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6485元吳秋香、彭金順、彭冠勳自民國112年01月02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年息0.1525%001新臺幣106485元吳秋香、彭金順、彭冠勳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11日止年息0.1650%001新臺幣106485元吳秋香、彭金順、彭冠勳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01日止年息0.2650%001新臺幣106485元吳秋香、彭金順、彭冠勳自民國112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530%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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