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周廷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7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9年7月20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保尚精密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99年6月6日│30,270元│CA0000000│││軍旭│大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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