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凃靜慧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上訴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俾與被害人和解,賠付被害人損失。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8月8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強
法官范惠瑩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