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聯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家實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許志龍法官張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