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上訴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被上訴人 許東茂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蔡惠琪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