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34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告 潘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2年8月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YouBe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條及第5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自核撥貸款日起至94年11月1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396,129元,及自94年12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未按期給付,依約定書第3條約定,本件貸款之利息計算,係按週年利率18.25%按日計息;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則依約定書第8條,應自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另按銀行法第47之1條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之利息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復按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如附表編號1所示)。
㈡、被告於93年5月1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發卡日起至107年10月28日止,消費記帳尚餘196,002元(內含消費本金66,415元、利息129,587元)未按期給付。依會員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15%計算至清償日止;另按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如附表編號2所示)。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41頁),堪稱為信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民國)│(%)│├──┼────┼─────┼─────┼──────────┼────┤│1│現金卡│396,129元│396,129元│自94年12月2日起至104│20%││││││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15%││││││償日止││├──┼────┼─────┼─────┼──────────┼────┤│2│信用卡│196,002元│66,415元│自107年10月29日起至│15%││││││清償日止││└──┴────┴─────┴─────┴──────────┴────┘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已預納
合計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