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思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思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蔡思宗因搶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至6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
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附表:受刑人蔡思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3月30日│106年6月6日│106年6月1日││││106年5月26日│106年6月2日│││││106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98號│第21104號│第2110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3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4日│107年10月3日│107年10月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3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5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769號│107年度執字第18003號│107年度執字第18003號││││(編號2至6已定應執行有│(編號2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刑2年10月)│期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6罪)│(共5罪)│├────────┼───────────┼───────────┼───────────┤│犯罪日期│106年6月6日│106年6月1日│106年5月26日至27日(聲││││106年6月19日│請書僅記載26日)││││106年6月5日│106年6月6日││││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15日││││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19日│106年5月17日至18日(聲│││││請書僅記載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104號│第21104號│第2110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日│107年10月3日│107年10月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003號│107年度執字第18003號│107年度執字第18003號│││(編號2至6已定應執行有│(編號2至6已定應執行有│(編號2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刑2年10月)│期刑2年10月)│期刑2年10月)│└────────┴───────────┴───────────┴───────────┘┌────────┬───────────┐.│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4日至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66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