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廖柏威 相對人 林暉盛 債務人 富而 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內第二點第九行關於「62,716萬6,95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271萬6,69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內第二點第九行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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