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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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鄭凱文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凱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鄭凱文於受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6號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惟未依上揭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狀僅提出受判決人主張之證據),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嘉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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