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154號聲請人 陳達明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七年五月一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日就任為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59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11月1日完結清算、以103年度司司第16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5月1日完結清算、以104年度司司字第7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11月1日完結清算、以104年度司司字第16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5月1日完結清算、以105年度司司字第67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11月1日完結清算、以105年度司司字第17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6年5月1日完結清算及以106年度司司字第48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6年11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上揭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7年5月1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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