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5號上訴人 陳郁名 兼上一人 陳建峰 法定代理人
張靖禾 被上訴人 李旻哲 兼上一人 李峻頡 法定代理人
陳乙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92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1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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