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溢價及利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臺東縣達仁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光清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上訴人幗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俍州 被上訴人源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哲維
莊惠娟 楊哲彰 李哲峰 陳月英 被上訴人大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芳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4號請求返還契約溢價及利益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39,91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3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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