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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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12號聲請人 廖俊凱 (即 廖忠景 之遺產繼承人)相對人 張淑芬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片語■(O023),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