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12號聲請人 廖俊凱 (即 廖忠景 之遺產繼承人)相對人 張淑芬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片語■(O023),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