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 林祖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壽英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