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 劉楊蕙美 被告京大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所為之98年度基小字第2252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姓名「乙○○○」應更正為「劉楊蕙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