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663號原告 吳嘉雯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 律師被告 白莊 碧霞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白東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白東陽及被告 白莊碧霞 應各返還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珠寶予原告。如其中一被告為返還,其他被告於返還範圍內免返還義務。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下同)34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2萬4,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為:先位聲明:被告白東陽及白莊碧霞應各返還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珠寶予原告。如任一被告為返還,他被告於其返還範圍內免其義務。備位聲明:被告白東陽及白莊碧霞各應給付10
2萬4,10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原告。如任一被告為給付,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其義務。嗣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18日當庭以言詞撤回備位聲明,因被告於該期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依前揭規定,視為同意原告撤回此部分之聲明,原告對備位聲明既經撤回,本院即無庸就備位聲明為判決,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白莊碧霞與白東陽(單一被告逕稱其名,全體被告合稱被告)為母子關係。原告前於101年6月2日與白東陽結婚,於107年4月24日經法院調解與白東陽離婚,並於107年5月18日辦理離婚登記。原告與白東陽於101年
4月14日在原告 雲林 娘家訂立婚約時,白東陽依照傳統習俗下訂即當場贈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金飾、鑽石等飾品(下稱系爭飾品),並一一將之配戴於原告頸部及手腕,並當場向親友表示上開飾品均為聘禮。原告於婚後本在與白東陽共同生活之住處(即被告之住所地)自行保管系爭飾品,然於結婚約莫三日後,白東陽向原告告稱,該住處前曾遭竊二、三次,倘把貴重飾品放在家中恐有遺失之虞,而建議原告將系爭飾品交由白莊碧霞放置於其第一銀行光復分行所開設之保管箱內代為保管,原告不疑有他乃悉將系爭飾品交予白東陽,再由白東陽交付白莊碧霞放置於上開保管箱內暫時代為保管。嗣原告於106年3、4月間因另有資金需求,擬將系爭飾品取回,而迭向被告表示擬取回系爭飾品,惟均遭被告拒絕。原告又委請律師發函催請被告返還系爭飾品,惟被告仍不予置理。爰分別依民法第597條第1項、民法第
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白東陽、白莊碧霞返還系爭飾品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飾品是白莊碧霞的所有,白東陽對於系爭飾品並無支配權,且系爭飾品是做場面展示用的,不是贈與原告,因為白莊碧霞認為原告與白東陽相差20歲,婚姻可能無法長久,再者原告打扮虛華可能將之賣掉不會傳承,事實證明原告孑然一身嫁來,離婚時卻打包30幾袋施工用大麻布袋載走,裡面全是原告的衣物。再者,原告沒有嫁妝,被告準備20幾萬元的聘金給對方,典禮所有之物品包括男方的戒指都是被告自行準備。因為系爭飾品是白莊碧霞所有,所以跟原告收回系爭飾品時也沒有開保管條給原告,系爭飾品目前存放於白莊碧霞第一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中。訂婚當天白東陽家連親戚一群人到原告家,原告盛裝出現後在原告阿姨即媒人 許彩微 的帶領下,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奉茶戴戒指之後被告一家人就離開了,白東陽沒有跟原告交談,而且在眾目睽睽下,白東陽不可能說出將金飾送給原告,因為那些金飾不是白東陽的。
㈡、原告自與白東陽結婚開始,家庭開銷都是白東陽負責支付,有小孩後小孩費用也全都是白東陽負責支付出的,只要白東陽在身邊,不管是屋內戶外原告不會出一毛錢,生一個小孩白東陽給原告100萬元,兩個200萬元,原告請一年半的育嬰假,第一年六成薪水,剩餘半年無薪,少的幾十萬白東陽全部補給原告,過年紅包一次給原告20萬,保險生存金30萬4,900元也給原告,幾次有用匯款或為討原告歡心以現金給原告10萬元,生日、情人節、中秋、聖誕、國慶、婦幼節、元旦等節日都包6,000、8,000元給原告,不到5年現金加匯款給原告約500萬元。被告沒有貪圖金飾,金飾的確是展示用的,是白莊碧霞所有。
㈢、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1年6月2日與白東陽結婚,於107年4月24日經法院調解與白東陽離婚,並於107年5月18日辦理離婚登記。
㈡、原告與白東陽於101年4月14日在原告雲林娘家舉行訂婚儀式時,白東陽當場將系爭飾品配戴於原告頸部及手腕。婚後原告將系爭飾品交予白東陽,白東陽再將之交付予白莊碧霞,系爭飾品目前置放於白莊碧霞於第一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
㈢、原告於107年1月17日就系爭飾品對原告提出侵占告訴,嗣經檢察官以原告提出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期間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系爭飾品係白東陽於訂婚當日所贈與聘禮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之爭點厥為:系爭飾品是否為白東陽於訂婚時贈與原告之聘禮?原告依民法第597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飾品,有無理由?
㈠、系爭飾品是否為白東陽於訂婚時贈與原告之聘禮?⒈經查,證人即原告姐姐 吳嘉琳 於本院證稱:訂婚當天被告
有準備項鍊、耳環、戒指、手環,沒有看到聘金,男方在訂婚的儀式中有為原告佩戴上開飾品,有跟現場親友表示是要給原告當聘禮的;妹妹有說訂婚的飾品是她跟媒人、白先生、婆婆一起去挑的,她很謝謝他們送她這些飾品等語(本院卷第151至152頁);證人即原告母親 吳許瀧市 於本院證稱:訂婚當日白東陽有當著證人的面前說,帶來的金飾是要送給原告,是在原告化完妝穿禮服坐在客廳上,還未開始訂婚儀式前講的,雙方的親戚都在,我妹妹說怎麼那麼好,送那麼多,我說我們也有送,只是沒有這麼多,很多人都搶著看等語(本院卷第291頁);證人即原告結婚時伴娘 朱子溱 於本院證稱:原證11的最後一頁的照片,是我在兩造結婚當天拍的,因為我的認知是男方送給女方,男方對女方很好,我替女方感到高興,所以將照片放在FB上;當天應該有聽到原告說這些飾品是被告要送給原告的,我才會有這樣認知等語(本院卷第155頁)。次查,證人朱子溱將結婚現場所拍攝之系爭飾品照片放在FB上,並記載:「百萬珠寶…妳值得了」等語,有列印照片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73頁)。足證白東陽於訂婚當日確向原告表達贈與系爭飾品之意思。參之台灣一般民俗禮儀,男女雙方訂婚,男方於訂婚當日準備項鍊、手環、戒指等飾品作為聘禮贈與女方,所在多有,而兩造對於白東陽於
101年4月14日訂婚當日將系爭飾品配戴於原告頸部及手腕等情,亦不爭執。審諸系爭飾品既係白東陽於訂婚當日依一般民俗禮儀將之交付並配戴於原告身上,自形式觀之,核屬聘禮性質無疑。
⒉系爭飾品自形式觀之既屬聘禮,被告抗辯系爭飾品僅係於
典禮中展示,並非贈與原告等情,被告自需就系爭飾品並非聘禮僅供展示之變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而被告無非係以其已給付26萬元之聘金予原告家人,且訂婚當日所有之飾品包括配戴於白東陽身上之戒指及項鍊均係被告所自行準備,女方未準備男方之聘禮,男方亦無須準備女方之聘禮等語,資為抗辯。然原告否認曾收受男方聘金,訂婚當日僅有雙方所交換之金飾、飾品。證諸證人吳嘉琳證稱,訂婚當日被告有準備項鍊、耳環、戒指、手環,沒有看到被告有準備聘金等語。足證原告主張訂婚當日並未收取聘金等情,並非子虛。白東陽復稱其於訂婚前交付26萬元予原告,並非訂婚當日交付予女方等語。然依一般民俗禮儀所謂聘金係訂婚時男方送給女方之禮金,則縱使白東陽於訂婚前確曾交付原告26萬元,惟既非於訂婚當日於儀式中所交予女方,自難謂該款項係男方下聘予女方之聘金。再查,證人吳嘉琳於本院證稱:當天在迎娶時,我媽媽有準備給白先生的項鍊跟戒指,婚禮的照片,有照到原告給白東陽飾品的照片(本院卷第153頁);證人吳許瀧市於本院證稱:我於訂婚當日有為被告(應為白東陽)配戴鍊
子、領帶夾,戒指是男女互相掛的,鍊子、領帶夾及戒指都是我在訂婚前帶原告一起取買的,被告沒有去,因為戒指是活動的不需要本人去量戒圍;我沒有跟隔壁鄰居說要借金子,訂婚那天我們也有準備金子,幹嘛要跟我妹妹借金子等語(本院卷第288至289頁),並有證人吳許瀧市提出 金德成 珠寶銀樓有限公司所出具於101年4月間購買男款黃金項鍊1條、可活動式黃金男戒指乙只、黃金領帶夾乙只之確認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95頁)。顯見訂婚當日女方亦有準備贈與男方之聘禮。再審諸經勘驗白東陽當庭提出訂婚當日配戴之戒指尾端並未固定,可以調整戒圍大小等情,有筆錄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92頁)。益徵白東陽辯稱其未曾與原告或其家人一同前往銀樓測量戒圍確認戒指大小,原告無法購買適合其配戴之戒指,故原告於訂婚當日為其配戴之戒指係其自行準備等語,即屬無據。從而,被告就其抗辯系爭飾品僅供典禮儀式中展示,並未贈與原告之事實,難謂已盡舉證責任,本院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㈡、原告依民法第597條第1項規定請求白東陽返還系爭飾品,有無理由?⒈按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
契約;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未定返還期限者,受寄人得隨時返還寄託物。定有返還期限者,受寄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託物,民法第589條、第597條、第5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並以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他方當事人時起,發生嗣後消滅之效力。
⒉經查,原告於婚後將系爭飾品交予白東陽等情,為被告所不
爭執。則原告已因贈與而取得系爭飾品之所有權,因恐放於家中遭竊而交付予白東陽,故原告主張就系爭飾品與白東陽成立寄託之法律關係等情,應屬有據。次查,原告於107年
8月13日以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白東陽及白莊碧霞其得隨時終止有關系爭飾品之寄託關係並請求其等返還系爭飾品,而上開律師函亦經被告於8月15日收受等情,有律師函及回執影本存卷可按(本院卷第47至49頁、第127至129頁)。則原告終止與白東陽間就系爭飾品寄託關係之意思表示已於107年8月15日到達,雙方間之寄託關係已消滅,原告依民法第
597條規定請求白東陽返還寄託物即系爭飾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白莊碧霞返還系爭飾品,有無理由?⒈按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
生效力民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8條第1項所謂有權利人之承認,無須踐行一定之方式,如有權利人就此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雖未以書面為之,亦無妨於承認效力之發生(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695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⒉被告雖抗辯系爭飾品係白莊碧霞所有,白東陽無處分權等語
。然承上所述,系爭飾品係原告與白東陽訂婚當日之聘禮,依照民間習俗聘禮係男方贈送與女方之禮品,而白莊碧霞於訂婚當日,全程在場觀禮等情,有當日照片附卷可考(本院卷第215至219頁)。則審諸白莊碧霞於訂婚當日親身見聞儀式之進行,其就系爭飾品為訂婚當日之聘禮並由白東陽於訂婚儀式中將系爭飾品配戴於原告等情自是知之甚詳,若非經其同意,白東陽端無可能將系爭飾品作為下聘予女方之聘禮,甚且白莊碧霞於白東陽當日向女方表示系爭飾品係要贈送予原告之時,亦未即時為反對之意思,衡情自是同意白東陽將系爭飾品贈送予原告。縱使白東陽就系爭飾品並無處分之權利,然既經有權利人即白莊碧霞默示承認白東陽之贈與處分行為,原告自已取得系爭飾品之所有權,白莊碧霞亦喪失系爭飾品之所有權。次查,系爭飾品目前存放於白莊碧霞所管領之第一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中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基於系爭飾品所有權人之身份請求白莊碧霞返還無權占有之系爭飾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末按,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單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負其債務,因其中一債務之履行,他債務亦同歸消滅者而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597條第
1項寄託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白東陽返還系爭飾品;依民法第
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白莊碧霞返還系爭飾品,係本於各別發生原因所負而有單一目的,白東陽就其於原告終止寄託契約後所負返還寄託物之債務,與白莊碧霞無權占有所負返還占有物之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是自應為其中一方已為返還,他方在返還範圍內免其返還義務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結論:被告無法提出確切證據以證明系爭飾品僅供典禮展示,並未贈與原告等情。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59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白東陽返還系爭飾品;另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白莊碧霞返還系爭飾品;並主張前開所命返還,其中一被告已為返還,其他被告於返還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七、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併此說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鄔琬誼附表一┌──┬─────┬──┬────┬───┐│編號│品名│數量│外觀│重量│├──┼─────┼──┼────┼───┤│1│珍珠項鍊│1│白色圓珠│1串│├──┼─────┼──┼────┼───┤│2│黃金項鍊│1│金色葉片│2兩│├──┼─────┼──┼────┼───┤│3│黃金項鍊│1│金色圓形│2兩8錢│││+圓墜││││├──┼─────┼──┼────┼───┤│4│黃金手環│1│金色圓形│2兩│├──┼─────┼──┼────┼───┤│5│黃金手鍊│1│金色圓孔│1兩3錢│├──┼─────┼──┼────┼───┤│6│一克拉鑽戒│1│銀色圓形│1克拉│├──┼─────┼──┼────┼───┤│7│紅寶石戒指│1│銀色圓形│1克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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