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慶
顏茂吉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04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995號、第19460號),關於被告林家慶、顏茂吉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家慶、顏茂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