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審理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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