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乙○○
己○○丁○○戊○○甲○○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