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8號附民原告 王麗卿 附民被告 洪温水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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